1、教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和省教委下发的《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的实施意见》不再适用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
2、教师资格的性质是什么?
答: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者,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3、教师资格分为哪些种类?
答:教师资格分为:①幼儿园教师资格;②小学教师资格;③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⑤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分别依照以上规定确定类别。
4、教师资格可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取得教师资格者,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5、教师资格有哪些种类?
答:教师资格的种类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教师资格的条件包括哪些?
答:教师资格包括公民身份、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四个方面的条件,具体来说:
(1)公民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学历条件:申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报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报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报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少数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补修相应教育层次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已取得高等学校教育专业类硕士学位、通过国家自学考试途径学习过教育学和心理学并取得相应教育层次的单科合格证书和参加过省教育厅组织的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以及在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或者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学校参加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教育部人事司监制、省教育厅人事处和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核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均可免予补修相应教育层次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如在学习期间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则可免予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如缺少教育教学环节,则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②申报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的普通话水平。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达到三级甲等标准。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以免予普通话水平测试。
③申报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具有博士学位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具有评审权的高等学校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报教师资格者,只需第(一)、(二)、(三)和(四)中的第(3)所规定的相应条件。
7、教师资格认定的机构有哪些?
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具体认定权限分别为: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并对本县(市、区)申报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进行审查后上报本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并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8、教师资格申报有哪些程序?
答:申报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进行。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报认定教师资格:
(一)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携带身份证明(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提供,非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2004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由其学校学生管理或者毕业生就业部门负责提供),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户籍不在当地而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者,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单位所在地者,均应回到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在受理申报期限终止之前,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本人填写一式二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者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者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填写;非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填写;2004年高、中等学校毕业生由其毕业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填写)。
③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④近期小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及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已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测试等级等证》以及相应层次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的申报者提供)。
本省普通高、中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到所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申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提供规定的有关材料,由学校学生管理或毕业生就业部门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将本校毕业生的有关申报材料提供给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向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有关材料。
9、教师资格有哪些认定程序?
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受理并认定申报者相应的教师资格:
(一)向社会公布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与要求、受理申请的时间与地点、所要提供的证件与材料等;
(二)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受理申报者的申请,并验收有关证件及材料。如申报者提供的有关证件及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及时通知申报者限期完备;
(三)组织对申报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者是否属于申报对象以及是否符合公民身份、思想品德、学历等资格条件;
(四)组织对经初审合格的申报者进行体检以及未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申报者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确定申报者体检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结果。
(五)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报者进行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
(六)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体检、普通话水平测试和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合格的申报者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省教育厅委托其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
(七)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申报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报刊、电台、网站等形式公布)。
(八)组织对被认定教师资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凡被认定教师资格者,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将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九)组织建立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
10、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一般安排在什么时间进行?
答: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一年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进行。各级教师认定机构会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11、在什么情况下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如何办理手续?
答: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者,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资格,应由当事人据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批准撤销的文件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收缴证件,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从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当事人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凡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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